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7

  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88)外经贸进出五字第6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贸促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和22号文件的规定,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扩大地方和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我们制订了《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谨请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的

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发〔198822号《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的精神,特指定本办法。

一、举办单位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应由各级贸促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主办(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国内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等行政、事业、企业和民间机构,均不得自行与外商签约举办展览会。如确有需要,可与主办单位协商并委托主办单位对外签约,承办展览会。国家级双边贸易展览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二、审批的职权范围

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举办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行审批。

地方单位举办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三、办展及审批原则

举办展览会的宗旨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样品,促进国内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加快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为扩大出口服务。展出内容原则上应是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制成品,并应符合国家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政策。

四、具体要求

1.凡展示国外技术、设备、制成品并对展品进行留购的或为配合进口而举办的国外来华展览会均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均应按一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展品留购,应由有外贸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办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2.海关须凭本文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文件及对外办展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

3.各中央办展单位及各地方经贸厅(委、局)应于每年终于本单位、本地方当年办展情况进行总结,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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