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7

  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2]11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驻外机构商务处:

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是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设备的重要渠道,也是配合开展外交工作的途径之一。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各部门和地方举办这类展览会的积极性很高,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往往也缺乏全盘考虑,而出现一些重复、混乱、浪费现象。为了改进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以便进一步提高举办展览会的政治效果和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出国举办

经济贸易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一、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凡拟出国参加国际博览会或单独举办展览会(包括通过友好城市、省州关系举办展览会,下同),均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由贸促会根据外交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需要以及以往展出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一拟定计划,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允诺和组织出国展览会。

二、出国举办展览会要把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同推销出口商品有机地结合起来。展品要有代表性和针对性。凡处于试验阶段、没有成批生产或者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仿制外国并涉及其工业产权的产品,为展出所在国禁忌的产品,一律不得展出。

三、为贯彻展贸结合的原则,应视需要与可能,配合展览会派出贸易小组,积极开展贸易成交活动并进行市场调研。贸易小组的组织和审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要加强经营管理。贸促会组织实施的展览会,所需展品、小卖品,由贸促会根据需要向国务院各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或通过各地外贸局和贸促会分会向各进出口分公司进行征集和征购。筹征展品的经费,属于展品集中以前和展品回国运交参展单位指定地点以后发生的费用,由参展单位支付;属于国外开支等其他费用由贸促会负责。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展览会,应以宣传、推销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出口商品为目的,所需展品、小卖品及国内外的一切费用,均由本部门、本地区自行解决。

五、要加强对出国展览团人员的思想教育。严格外事纪律。坚持勤俭办展,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礼仪活动尽量从简。为了避免外国中间商渔利,展品和小卖品应当由展团自售,争取卖到好价,为国家多创外汇。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出国参加博览会或单独举办展览会,统一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国举办以成交为目的的小型专业展销会,由对外贸易经济部对口审批。

七、赴港澳地区参加博览会或举办展览会,比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

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接待外国来华

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一、外国来华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包括通过友好城市、省州关系来华举办的展览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均应提前半年提出计划,于每年一月底或七月底以前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统一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允诺和接待来华展览会。

二、来华展览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其中属于外国展出者向贸促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举办的展览会,由贸促会负责接待,贸促会也可交由其地方分会负责接待。属于外国展出者向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举办的展览会,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接待。

三、外国来华展览会,内容要适合我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技术先进。对一般推销日用消费品的展览,除因对外政策方面确有特殊需要者外,原则上不做安排。

四、凡贸促会接待的来华展览会,所需经费由贸促会负责。地方接待的来华展览会,所需经费由地方负责。

五、国家统一安排的来华展览会,收购展品所需的外汇,由贸促会会同国家物资局根据每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接待来华展览的计划,提出用汇额度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国家进口计划,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掌握。国家物资局负责收购展品的审批、分配,有关外贸公司统一办理对外谈判、签订合同。有关外贸公司在每次展览会收购展品工作结束以后,应将实际用汇情况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并抄国家物资局和贸促会。为了合理使用并节约国家直接支付的外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收购展品,应尽量使用各部门的留成外汇或地方外汇。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举办的经贸促会上报批准的来华展览会,收购展品所需的外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六、展览会展出期间要组织好专业人员参观和技术交流活动。对参观展览的专业人员、参加技术交流活动的人员以及接待展览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外事纪律,加强保密教育。

七、港澳来内地举办展览会,比照适用本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