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地方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和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界园艺博览会是指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以推动各国园艺领域贸易与合作为宗旨的国际性花卉园艺博览会。
世界园艺博览会分为A1、A2、B1、B2四个类别。
A1类:举办期限为3至6个月,最小面积50万平方米,参展国家不少于10个。A1类世界园艺博览会须得到国际展览局认可,成为政府间的国际活动。
A2类:举办期限为8至20天,最小面积15000平方米,参展国家不少于6个。
B1类:举办期限为3至6个月,最小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国外参展单位不少于参展单位总数的3%。
B2类:举办期限8至20天,最小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国外参展单位展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第三条 中国花卉协会负责国内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申办A1类世界园艺博览会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应遵守《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中关于认可类世界博览会的规定。
第五条 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A1类间隔10年以上,其他类别及各类别间原则上间隔3年以上。
第六条 同一城市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原则上间隔10年以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城市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原则上间隔5年以上。
第七条 国内举办全国性大型花卉博览会的年度,原则上不受理举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时限
第八条 世界园艺博览会为国际园艺界大型展会活动,规模大、规格高。为确保筹办博览会具有充足的时间,取得良好的效果,各类博览会需提前申请。提出申请具体年限为:
A1类:提前7年申请。
A2类:提前5年申请。
B1类:提前4年申请。
B2类:提前3年申请。
第九条 受理时间为申请年份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者原则上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申请工作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花卉协会的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具有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旅游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较好,具备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接待条件。
第十四条 场馆设施能够满足相应类别博览会要求,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和办展条件,配套功能完善,方便公众参观。
第十五条 具有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经验。
第十六条 申请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较好的花卉园艺产业基础,是花卉产区或花卉消费城市。如申请城市是花卉产区,申请前一年度花卉种植面积和产值应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如申请城市是花卉消费城市,申请前一年度花卉市场规模和销售额应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向中国花卉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和举办方案。
第十八条 申请受理截止后3个月内,中国花卉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3个月内,由中国花卉协会组织专家对符合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申请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 申请A1类世界园艺博览会,经中国花卉协会报请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按照《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中国花卉协会负责向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递交申请;中国贸促会负责向国际展览局递交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A2、B1、B2类世界园艺博览会,由中国花卉协会报请国家林业局同意,征求外交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意见后,向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申请同一时段内的世界园艺博览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申办条件择优确定。
第五章 举办世界园艺博览会
第二十二条 获得A1类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权后,按照《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中关于认可类世界博览会的规定举办。
第二十三条 获得A2、B1、B2类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权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承办,并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商务部的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A2、B1、B2类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权的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世界园艺博览会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是世界园艺博览会的领导机构,负责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就博览会筹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组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花卉协会商举办城市、中国贸促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五条 世界园艺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组织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博览会筹备、举办等各项具体工作。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举办城市提出,组织委员会研究确定。中国花卉协会、中国贸促会参与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过程中,需要与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沟通协商的事宜,由中国花卉协会统一与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联系。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世界园艺博览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标志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八条 举办城市须根据《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的要求向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世界园艺博览会承办单位,须与中国花卉协会签订举办协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花卉协会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