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AIPH)章程
序言
为了进一步密切国际间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维护园艺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以造福全人类,所有签约组织怀着对园艺业的责任感,组建了一个国际协会并为其制订了如下规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
该国际协会名称为“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rticultural Producers),以下简称AIPH。
第二条 注册办公室、财政年度和财政责任
1. AIPH注册办公室设在瑞士VERBAND SCHWEIZERISCHER -GARTNERMEISTER办公室
2. AIPH将设一总秘书处,秘书长将从总秘书处的高级职员中任命。AIPH还将设立地区性秘书处;总秘书处在其所在地区内也具地区性秘书处作用。
3. 如发生法律争议,将根据总秘书处所在国的法律在当地裁决。
4. AIPH的财政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
5. AIPH只对其财产范围之内的所有财政责任,无论其性质和起因怎样.
第三条 AIPH的目标
1. AIPH通过其会员组织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园艺生产者的共同利益。
2. 这一目标将通过以下活动实现:举行会议,出版刊物,与国家或国际组织和权力机构合作,鼓励专业培训、科学研究与发展、宣传、展览和其他由会员不断同意认可的方式。
3. 在此章程的意义范围内,商业园艺生产的含义将被理解为:插花、装饰植物、苗圃产品和花根球茎的商业性生产以及这些产品在园艺美化承包工程和园林建筑服务中的商业性应用。
第四条 AIPH的会藉
1. 第三条第三段所规定的代表各自国家商业园艺待业的专业性组织才可成为AIPH会员。
2. 除非出现由于不同的语言或按民族划分的地区性实体之间的园艺行业中行成了分离的情况,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专业性组织代表该国参加AIPH。
3. 会员可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理事会在接受候选会员的申请时将决定其会员性质。
4. 对国际园艺界有过突出贡献的人士可通过执行委员会的推荐由理事会任命为AIPH荣誉会员。
第五条 AIPH入会申请
加入AIPH的申请需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组织的章程,连同任何其他所要求的资料将由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申请的决定由理事会做出。
第六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1. 会员资格可由以下原因终止:
A.退会
B.开除
C.会员组织歇业
2. 会员组织的退会要求于当年12月31日开始生效,但需提前六个月发出通知并且到上述日期时要期满六个月。
3. 理事会可能过决议将会员组织开除出AIPH。但除出现会员组织拖欠会费超过六个月的情况而简单多数可决定外,一般需取得全体会员三分之二多数赞同通过。
4. 如某会员组织已不再是AIPH会员,它的账户将被封闭,此前所付款项依然为AIPH财产。
第七条 会费
AIPH内代表其国家的每个会员组织应付年度会费,会费数额将由理事会根据AIPH规定决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力
1. AIPH正式会员将有如下权力
A. 享受AIPH提供的服务;
B. 按照章程和规章投票;
C. 向理事会和各委员会提出建议。
2. 所有准会员将有获得AIPH刊物的权力。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 AIPH正式会员应该:
A. 为实现AIPH目标一起工作并分担AIPH的责任;
B. 积极参与理事会和各协会的工作;
C. 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日期缴纳会费。
2. 准会员应该:
A. 回答AIPH提出的询问。
B. 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日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 AIPH将设地方机构,有关细节将在规章中详述。
2. 本章程中所列AIPH的责任将被如下机构分担:
A. 理事会
B. 执行委员会
C. 理事会可能随时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理事会
1. 理事会是AIPH最高权力机构。
2. 每年最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于八个星期前发出。理事会特别会议可在它的至少三个成员的要求下召开,此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这样的特别会议的通知至少四个星期前发出。
3. 每一个国家的一个会员组织有权任命一名理事会成员,任期最长四年并可连任。
4. 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商业园艺或与之相关的组织的工作,他(她)在被任命时的年龄不能超过65岁。
5. 当理事会就一些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时,在全体成员均收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就可构成法定人数予以通过。章程和规章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数才可通过。
6. 理事会成员只能投一票。但他有可能有权再投附加票,而附加票的数量将根据他所代表的会员协会缴纳的会费的多少而定。附加票数与所缴会费之间的关系在AIPH规章中已有解释。
7. 除第六条第三款所述情况外,理事会的决定将按投票的多数票做出。成员还强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行使表决权,但要在相关的会议召开24小时前将委托书递交秘书长。如投票出现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的情况,将由主席投票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职能
1. 审批预算;
2. 审核秘书长年度收支状况报告;
3. 建立常务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及工作组,并为每一具体时期制定具体工作目标;
4. 任命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
5. 选举审计员;
6. 审议会员国年度总会费及交付日期;
7. 研究建议书;
8. 研究对本章程的修改;
9. 研究各项条例的建立和修改;
10. 根据本章程第六条第三款,决定接受或除名某一会员国;
11. 审批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工作及项目报告;
12. 选举主席;
13. 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下,任命自发性工或解除其职;
14. 审批自发性工年度工作报告;
15. 决定AIPH是否解散及解散时对AIPH可能拥有的财产如何分割。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1. 执行委员会是AIPH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它应执行理事会已制定出的政策并就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应交理事会审批。
2. 执行委员会由AIPH主席,各地区代表和各常务委员会主席组成。
3. 每一地区都有权向执行委员会推荐一名代表,作为执行委员会成员,依据条例具体规定,各地区可推荐一名以上的代表。
地区代表任期为四年,但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会员会主席职能
1. 执行AIPH理事会决策。
2. 就AIPH所关心的所有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3. 监督和协调各常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的工作项目和工作报告。
4. 向理事会提交执行委员会及所有其他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 审议将要提交给理事会的所有年度报告,年度报表和预算。
6. 向理事会报告其所有决定。
7. 向理事会秘书长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主席
1. 主席是AIPH最高领导。
2. 主席由理事会以多数票选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在提名时,候选人年龄不应超过65岁。
3. 主席不得代表AIPH任何一成员机构,由他主持的任何会议,只有在投票票数相等时主席才能投最后一票。
4. 两名副主席由理事会从执行委员会地区代表中推荐出。
5. 在主席缺席或空缺时,由两位副主席之一代行其职。
6. 主席应该:
7.根据理事会方针监督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会和所有其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立即始于理事会选举后或任命后,或始于理事会指定的其他日期。
第十七条 秘书长
1. 秘书长由理事会根据执行委员会推荐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2. 秘书长作为秘书处的负责人,应为理事会为履行其职能提供服务。秘书长同时也是财政官,负责处理好AIPH的日常事务,特别是如下事务:
A. 为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召开做好准备工作;
B. 为以上会议做会议记录并散发;
C. 与理事会主席协商,写出年度工作报告,并做好年度收支情况及预算报告;
D. 在执行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指导下,执行和协调AIPH的各项政策;
E. 监督及协调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F. 保护AIPH的档案和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签字
1. 主席有权代表AIPH签字,主席有权自行将此签字权授予秘书长。
2. 当文件的内容体现了AIPH的既定政策时,主席和秘书长应均在此正式文件上签字。
3. 当主席和秘书长代表AIPH就财务问题签字时,理事会将对此签字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第十九条 委员会
1. 理事会可能建立一些常务委员会,以制定AIPH各主要工作领域的政策。
各常务委员会的主席由理事会推荐,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应是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2. 理事会可能建立一些临时委员会,分支委员会和工作组。
3. 理事会随时可以要求据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建立的各种组织向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4. 为研究某一特别问题,各常务委员会可建立工作组,工作组应向所属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5. 所有委员会及工作组应设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书,所有成员机构都有权向这些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
第二十条 官方语言
1. AIPH的官方语言是德语、英语和法语。
2. 讲座只能用英语进行,所有AIPH会议所散发的文件应用官方语言。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国际协会的关系
AIPH可以加入其它性质相类似的国际协会,AIPH可以接纳其他协会作为准会员,理事会决定这些关系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二条 条例
为实施本章程,理事会可以制定条例。条例之规定应与本章程各条款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应取代于1948年9月7日在苏黎士制定,并于1952年9月8日在维也纳,1953年8月27日在汉堡,1955年10月5日在阿彭策尔,1966年9月15日在普利茅斯,1981年9月29日在机弥纳,及1986年10月20日在瓦伦西亚修订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