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
发布时间:2009-07-14

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

宗旨
       为提升国际园艺展览的真正价值,避免展览举办频率过高的现象,保证展览的成功举办,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AIPH)会员组织一致同意以下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举办国际园艺展览的目的是提高各园艺生产领域的生产力,引导园艺产品消费,提高公众对园艺产品的欣赏水平。

       国际园艺展览旨在推动世界园艺领域的合作及园艺产品和服务的无障碍自由贸易。

第一章 总则和条件
1.1 总则
       本规则中的“国际园艺展览(international horticultural exhibitions)”名称只限于AIPH认可的园艺展览。
       为保证不同国家产品之间的公平比较,所有国家都可以在满足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际园艺展览。
       为此,所有参展国的产品都采用与举办国产品相同的海关植物检疫规则和措施,而不应受到其他规则的阻碍。参展产品须展示其原有状态(如产品的种类和外观、基质、种植容器、品种和种的名称等)。在国际展区中,举办国与外国参展商要一视同仁。
       AIPH的会员协会只能支持经AIPH市场委员会考察,由AIPH理事会认可的专业园艺展览。当各种展览发生冲突时,AIPH会员组织有义务优先考虑参加AIPH认可的展览。
       向AIPH申办国际园艺展览,必须获得AIPH会员组织中代表申办城市所在国的会员组织的支持。同时必须向AIPH秘书处提交申请。
只有当申办城市所在国提出申请的会员组织成为AIPH会员不少于24个月时,其申请才有可能被批准。在特殊情况下,AIPH可以予以特批。
       如果第一次申请未被AIPH批准,须在收到拒绝通知一年之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
       如果几个国家申请在同一年内举办国际展览,由AIPH来裁定举办国。
       对于AIPH批准举办的展览,如果举办国不遵守或没有完全遵守展览规则,其举办权将被收回,并且通告所有AIPH会员组织。
       在AIPH的展览中,一个国家只设一个共同的展示区。展示区内允许标明不同展品的生产公司和提供单位。

1.2 展览的注册登记
       AIPH批准注册的园艺展览,将由AIPH负责。
       为了获得批准,必须及时提交关于展览的全面调查表和采用的植物检疫规则。展览的参展情况、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展览的经营管理、所有参赛展品的公平对待原则、国内外参展商的产品和设施能否顺利进入展览场馆,以及能否遵守AIPH的特殊展览规则,是AIPH审批申办展览的关键所在。
       调查表中关于商业贸易规定的信息只适用于各参展的单位

1.3 保证金
       申请方需在提交申请时向AIPH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如果举办方履行了所有应尽义务(包括提交总结报告),AIPH将退还保证金的80%,其余20%留作管理费。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在一年内被取消举办资格,AIPH将退还保证金的80%,其余20%留作管理费。
       如果获得批准一年之后被取消举办资格,AIPH将在调查各方面原因后,决定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1.4 门票费用:
       对于A1类及A2/B1类展会,展会组织者需向AIPH交纳门票净收入的1%(净收入的意思是不包含地方税和/或增值税);这一金额需要足额并及时向AIPH通报。无论门票收入如何,A1类展会组织需要向AIPH交纳的最低费用为7万欧元,A2/B1类展会组织者需要向AIPH交纳最低的最低费用为3万欧元。
       开展后的30天内,A1类及A2/B1类展会组织者需要向AIPH支付一笔首期费用,费用金额为根据预计的观众数量及人均门票消费计算得出的门票收入的一半的1%。首期支付费用最低为A1类展会5万欧元,A2/B1类展会2万欧元。
       展会闭幕后的90天内,展会组织者必须将余下的费用支付给AIPH。AIPH拥有聘请独立财务审计师进行审计的权利。

1.5 AIPH为A1类展会提供的服务:
       在符合1.4“门票费用”所有条款要求的条件下,AIPH将为获得认证的展会提供以下服务和奖励。
       1. AIPH将协助组织3轮国际名誉评审团评审活动并为4位外籍名誉评审团成员支付飞机票(经济舱)及旅馆住宿费用。其中的2人由AIPH执委会提名。
       2. AIPH将保存一份有经验的国际名誉评审团成员名单。
       3. 作为第一点(关于国际荣誉评审团)的另外一种选择,AIPH可以参与短期的室内展。
       4. AIPH将为展会的国际评选提供奖励。奖励包括一份AIPH证书,一座“AIPH奖杯”和1万欧元的奖金。这些奖励将会激发展会参与者的热情。
       5. AIPH将不遗余力鼓励其成员组织参加展会。
       6. AIPH将不遗余力地宣传展会和获奖者。(例如,通过AIPH网站,AIPH成员的网站及杂志等)
       7. AIPH将运用其所具备的科技、基础设施方及园艺方面的知识为展会提供服务。
       8. 在特殊情况下,AIPH的执委会可以决定调整其财务方面的负担义务,这将涉及到以上的第1,3,4和6项内容。如果这一情况发生,AIPH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组织委员会。

1.6 AIPH为A2/B1类展会提供的服务:
       在符合1.4“门票费用”所有条款要求的条件下,AIPH将为获得认证的展会提供以下服务和奖励。
       1. AIPH将协助组织3轮国际名誉评审团评审活动并为4位外籍名誉评审团成员支付飞机票(经济舱)及旅馆住宿费用。其中的2人由AIPH执委会提名。
       2. AIPH将保存一份有经验的国际名誉评审团成员名单。
       3. 作为第一点(关于国际荣誉评审团)的另外一种选择,AIPH可以参与短期的室内展。
       4. AIPH将为展会的国际评选提供奖励。奖励包括一份AIPH证书,一座“AIPH奖杯”和7500欧元的奖金。这些奖励将会激发展会参与者的热情。
       5. AIPH将不遗余力鼓励其成员组织参加展会。
       6. AIPH将不遗余力地宣传展会和获奖者。(例如,通过AIPH网站,AIPH成员的网站及杂志等)
       7. AIPH将运用其所具备的科技、基础设施方及园艺方面的知识为展会提供服务。
       8. 在特殊情况下,AIPH的执委会可以决定调整其财务方面的负担义务,这将涉及到以上的第1,3,4和6项内容。如果这一情况发生,AIPH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组织委员会。

第二章 展览类别

2.1   A1类:大型国际园艺展览
2.1.1  举办频率和数量
    每年举办A1类展览不能超过一次;
    每个国家10年内举办A1类展览不能超过一次;
    A1类展览的举办频率将与国际博览局协商确定。
2.1.2 举办期限
    最少:3个月
    最多:6个月
2.1.3 申办
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6-12年内提交申请;
    AIPH将组建一个调查委员会(最多由3人组成),对申请提出的举办地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1.4 特殊规定
    A1类展览必须覆盖整个园艺界的所有领域;
    最小展览面积:50公顷,其中建筑占用面积不得超过10%(不包括室内展览场馆);
    至少有5%的面积留给全程展出的参展单位;
    参展国家至少10个;
    保证金:25,000欧元。
2.1.5 在国际博览局(BIE)登记注册
       大型国际园艺展览必须在巴黎的国际博览局登记注册。必须满足适用BIE规则中规定的条件。
       AIPH的会员国在向BIE申请注册之前,必须获得AIPH的同意。
       申办方要将提交给BIE的注册申请表抄送一份给AIPH。

2.2   A2类:国际园艺展览
2.2.1  举办频率和数量
    每年举办A2类展览不能超过2次;
    如果一年内有2个A2类展览在同一个洲举办,其开幕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    A2类展览的举办时间不能与A1或B1类展览的开幕式、主要展览时期和闭幕式相冲突;
    如果2个A2类展览在不同的洲举办,前一个展览的闭幕时间和后一个的开幕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个星期。
2.2.2. 举办期限
    最少:8天
    最多:20天
2.2.3 申办
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4年之前提交申请;
    如果不同国家申请在同一时期内举办A2类展览,AIPH将在调查之后决定由哪个国家举办。
2.2.4 特殊规定
    最小展览面积:15000m2(总面积),其中至少有2000 m2留给国外参展单位;
    参展国家至少6个;
    保证金:10,000欧元。

2.3   B1类:有国外单位参展的园艺展览-长期
2.3.1 举办频率和数量
    每年举办B1类展览不能超过1次;
    如果不同的半球申办展览,AIPH可以对上一条给予例外处理,或者是在与所有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后,认为由于两个展览距离足够远,不会影响两个展览各自预期的参加者和观众。
 
2.3.2 举办期限
    最少:3个月
    最多:6个月
2.3.3 申办
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3-7年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2.3.4 特殊规定
    最小展览面积:25公顷,其中至少3%留给国外参展单位;
    保证金:5,000欧元。

2.4   B2类:有国外单位参展的园艺展览-短期
2.4.1 举办频率和数量
    每年举办B2类展览不能超过2次;
    除非与A1、B1或A2三个展览的举办方协商后获得同意,B2类展览的举办时间不能与这些展览相冲突。
2.4.2 举办期限
    最少:8天
    最多:20天
2.4.3 申办
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2年之前提交申请;
2.4.4 特殊规定
    最小展览面积:6000m2,其中至少600 m2留给国外参展单位;
    保证金:2,500欧元。

第三章 国际参展的主要规则
       每个AIPH会员国应有一个组织或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国际园艺展览。
       这是AIPH会员组织的职能。如果会员组织采取其他安排,必须通知AIPH。
       所有想参加国际园艺展览的单位需获得该国参展组织的批准。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特别不受欢迎的参展商参展。
       对于在BIE登记注册的展览,接受或拒绝国外参展商都须经有关国家的政府代表同意。
       由AIPH批准举办的国际园艺展览,必须成立一个由各参展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是确保参展商拥有平等的的权利义务,并作为展览举办方的顾问,协助提出参展条件和评奖规则。
       各参展国的会员组织或组委会有责任承担本国代表的差旅费和住宿费(包括机票、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第四章 竞赛、评比和奖励
       竞赛是园艺展览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能激发参展单位和观众的兴趣和参展动力,使举办方能够对表现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
       因此,要求举办方要在展览中设置比赛项目,组织有效的评比,并对高质量的展出给予奖励。组织者在应在所附调查表中这一方面加以说明,其说明将作为复审的审核内容加以考虑。但是,AIPH认为展览与展览之间在竞赛等活动上的安排可以不同。为此,AIPH关于竞赛、评比和奖励的指南(附录1)。
       举办方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日期6个月之前将展览的详细竞赛规则提交AIPH秘书处。

第五章  参展规定
5.1. 参展条件
举办方必须公布参展条件,并将其英文版本提交AIPH:
    A1类展览的室外展览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3年之前公布参展条件;
    A1类展览的室内展览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2年之前公布参展条件;
    A2类展览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1年之前公布参展条件。

5.2. 运输费用
       举办方应承担参展植物的往返运输和布展所必须的费用。
       至少应承担从参展国的地理边界(海关、港口、机场)到展览场馆的往返费用。
       这些费用按举办国适用的基本交通费计算。
       以下展品不需承担返程费用:
   鲜切花;
   参展植物在展览举办国内销售。

5.3. 通关程序
       必须保证参展植物正常通关。另外,建议各参展国争取展览举办国免除其参展产品的关税,并将展品留在举办国。
       对于A类展览,必须保证在展览所在地顺利通关。
       总之,对于各类展览,必须提供通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展品的进口和重新出口。

5.4. 卫生规定
       展览举办方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时间3年之前保证,展览期间没有植物检疫方面的障碍。
       总体原则:举办国和国外参展单位的植物要按同样的标准对待。
       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必须尽可能灵活变通。
       不能因植物检疫而延误时间,最好是在展览场馆进行植物检疫。

5.5 展区设施及展品布展
       展览馆和展览场地需免费提供给集中参展的参展国。举办方必须免费提供用于布展的材料(如泥碳、土壤、水、电等),必要时还须免费供暖。
       举办方需提供可雇佣的重体力工作人员。展台的搭建、拆卸和展区布置所需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应由参展单位承担。
       对于短期展览,室内展品的养护由参展单位负责。
      但是,室外展区的展品和长期展览的室内展品应由举办方负责养护。

5.6 保险
       国际园艺展览的举办方和参展单位都应投保民事责任险。

5.7 参加国际园艺展览的补偿计算
       鉴于申办展览的逐年增多,并且每次参展都涉及生产者的大量经费支出,AIPH只批准能够向参展单位提供以下保证的展览:
   提供奖金或
   对参展植物的价值损失给予补偿。

5.7.1 奖金总额
       决定提供奖金的举办方须与AIPH市场委员会商定奖金总额的设置。

5.7.2 价值损失的补偿方法
       参赛或非参赛(用于商业宣传或品种展示)的花卉或植物展品都应给予补偿。
       只用于展区装饰的植物或展台的拆卸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AIPH将任命4-5人成立一个严肃的国际委员会,在展览结束时对展品进行价值损失估算。展品价值损失的估算,不仅要考虑大多数市场的批发价格,还应考虑展览举办地区的零售价格。
       对于一些不在批发市场销售的产品,以零售价格的50%为基价进行估算。
       AIPH对于植物衰败造成的价值损失比例见附录2。
       除上述补偿外,还要根据当地的条件,如展览期限、展出植物靠近展馆进出口或加温设施等,适当增加补偿。
       对于已经确定的价值损失补偿金额的支付比例(0~100%)应达70%,其余30%则算作参展单位因参展所获得的广告宣传效益。
       对于价值损失补偿金的支付,在现场销售展品的参展单位也应享同等待遇。

5.8 参赛
       举办方必须保证所有参展单位都有资格参加展览期间举办的竞赛,并有权参加组委会的评奖,而不能有任何国别歧视。

5.9 为其他展览做宣传
       由AIPH注册的展览的举办方必须允许其他AIPH展览的举办方在其国家展区或相邻展区张贴宣传广告。
       广告或信息宣传板的大小和内容应由举办方和参展方商定。
       如果要宣传的展览的举办国没有参展,举办方应在显眼的地方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空间。
       所有因上述广告产生的费用将由被宣传的展览负担。

5.10 新闻中心
       必须在距展览开幕日期7天之前成立一个新闻中心。该中心将在展览期间长期开放。

5.11 关于国际园艺展览的报告
       经AIPH批准的国际园艺展览,其举办方须在展览闭幕后90天内向AIPH秘书处提交关于该展览的报告。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3。

5.12 工作许可规定
       国际园艺展览的举办方必须向国际参展单位发布相关的工作许可条例和规定。

第六章 商业活动和赞助
6.1 赞助
       在举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如果是BIE注册的展览,还需符合该组织的有关要求),AIPH展览的所有参展单位均可自由寻求第三方的经济和其他赞助。
       AIPH展览的举办方提供的参展条件,除了展品本身外,还应包括广告布置、印刷品发放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活动的详细限制说明。
       举办方允许参展单位进行产品和服务宣传,但可以限制其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展区面积的5%。
       至于展览中的宣传活动,参展单位达成的赞助协议不应与举办方的赞助相冲突,也不应影响展览的形象。
       对于A1类展览的集体参展国,允许该国展品的销售与举办方的协议发生冲突。

6.2 商业活动
       不允许在展区零售展品。
       展览期间,只能在专门设置的展销区内直接向观众销售产品。展销区的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对于广告宣传材料的发放,可在本国展区(代表国家的展台,如果本国没有参展,可为代表该国的地区或社区的展台)内设置一个资料发放区,并标明“仅用于贸易(ONLY FOR THE TRADE)”的字样。
       只有展区面积不小于500m2(或申请500m2但未获批准)的国家展区才允许设置资料发放区。
       资料发放区必须在设置展区内,其面积不能超过100m2,并且不应过于显眼。
       资料发放台的外观、布局和设置必须提交举办方审批。
       资料发放台的搭建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6.3 广告洽谈日
       为了提高A1和A2类展览的商业效应,举办方应允许参展单位举办商业洽谈日。

第七章 争议
       举办方与参展单位之间的争议须提交争议委员会处理。
       对于A1类展览,争议委员会应由参展国代表团的团长组成。对于其他展览,则应由参展国的组织和AIPH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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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竞赛、评比和奖励规则;
2.植物衰败及补偿规定;
3.AIPH国际园艺展览报告的格式。
 
附录1

竞赛、评比和励奖规则

竞赛
1、 所有参展单位均有机会参赛并有资格参加评奖。
2、 参赛内容应包括整个展览本身、参展植物组群及单一的展出植物。AIPH秘书处可提供一份参赛内容分类表范本。
3、 组织竞赛评委召开会议之前,应向他们公布所有比赛内容。

评比
1、 举办方应保证在展览开幕之前安排好所有与展览评比相关的事宜;
2、 必须在距评比日期3个月之前确定评委;
3、 A类展览的举办方须成立一个名誉评审团(或总评审团),其成员的数量在11-13人,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应来自举办国之外的国家。2名成员须由AIPH执行委员会任命。允许邀请一些非园艺专业的名人作为评审团成员,但举办方必须保证评审团具有较高的园艺专业水平。
4、 名誉评审团负责审核其他评审小组的评奖结果,并对重要国际比赛项目进行评判。
5、 A类展览的其他比赛项目将由3人以下的评审小组评判,评审小组的成员可从所有参展国家中推荐,并且必须是该比赛项目的园艺专家。
6、 对于A1和B1类展览,名誉评审团和其他负责永久性展览项目评比的评审小组,在展览期间必须集中召开3次会议,并根据整个展览期间的总体表现做出最终评判。
7、 展览期间举行的短期展览应单独评比,评审组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并且评比工作须在展览开幕之前完成。
8、 对于A2、A3和B2类展览,评比工作须在展览开幕之前完成,并即时公布评比结果。
9、 每个评审员具有一票表决权。
10、 举办方可成立一个评审顾问小组,但顾问小组的成员没有表决权。
11、 发给评审团的文件和评审过程中所用的文字材料应采用评审员通用的语言。
12、 对于A1类展览,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将由名誉评审团解决。其他展览则由该展览任命的高级评审团解决。

奖励
1、 奖项的设置应在距展览开幕6个月前通知预期的参展单位。
2、 每个比赛项目应至少奖励前3名,但评审团可根据他们的判断提出增加(如果展览的质量确实很高)或减少奖励的名次。
3、 A类展览还将由名誉评审团向举办国和国外参展单位的颁发展览大奖。这两类大奖的数量是确定的。一个国家获得的大奖不应超过一项。
4、 举办方应尽快正式公布参展单位的获奖情况,并在评比现场颁奖。
5、 奖项的数量和奖金数额由举办方确定,但要在所附调查表中加以说明,并且在复审时作为审核的内容之一。
 
附录2

植物衰败及其补偿规定

A、鲜切花、开花的兰花和带球根展示的花卉 100%
 
B、开花植物 
1、西鹃 (35%) 50%
2、莫利斯杜鹃(Azalea Mollis)和日本杜鹃 (20%) 40%
3、杜鹃花 (20%) 30%
4、兰科植物 30%
如卡特兰、蝴蝶兰、万带兰、米尔顿兰、文心兰、兰属植物、兜兰 
5、其他开花植物 
a. 盆花 100%
如仙客来、报春花、瓜叶菊、蒲包花、伽蓝菜、大岩桐、秋海棠(Begonia elatior)、非洲紫罗兰、菊花、一品红 
如八仙花、君子兰、叶子花、开花的仙人掌类、开花的凤梨科植物(附生凤梨属、丽穗凤梨属、铁兰属) 50%
b. 花坛和阳台用花 100%
如天竺葵、矮牵牛、藿香、三色堇、球根秋海棠、异叶秋海棠、四季秋海棠、雏菊、百日草、翠菊、一串红、万寿菊 
 
C、观叶植物(基质栽培和水培) 
1、来自加温温室 (30%) 40%
如变叶木、万年青、朱蕉、异味龙血树、花叶芋、椰子、荷威棕、花烛、竹芋、不开花的羽状叶凤梨 
2、来自空调加温温室 (20%) 30%
如榕属植物、春羽、刺葵、铁角蕨、铁线蕨、鹿角蕨、凤尾蕨、未开花的仙人掌植物、肾蕨、虎尾兰 
 
D、盆景 
1、室内盆景 
a) 价值达100欧元的 20%
b) 价值达500欧元的 10%
c) 价值超过500欧元的 5%
2、室外盆景 
a) 价值达100欧元的 20%
b) 价值达500欧元的 10%
c) 价值达500欧元的(1500?) 2%
d) 价值达2500欧元的 1%
e) 价值超过2500欧元的 0.5%
 
E、多年生植物(20%) 30%
 
F、苗木类 
1、针叶树 (20%) 20%
2、阔叶树 (20%) 30%

 
附录3

AIPH国际园艺展览报告格式

AIPH要求展览举办方在展览结束后90天之内向AIPH秘书处按以下要求提交一份展览报告。
AIPH的展览规则的相关部分已对以下内容应用的地方给予说明。

概述
1、 举办地点
2、 开幕和闭幕日期
3、 负责本展览的组织
4、 AIPH展览类别
5、 观众总数
6、 展出面积总数
7、 展览园区在闭幕后的用途
8、 短期/室内展览所占面积(只适用于A1或B1类展览)
9、 举办短期/室内展览的数量(只适用于A1或B1类展览)

国际参展情况
10、 参展国家的数量
a. 全程参展
b. 只参加室内/短期展览(只适用于A1或B1类展览)
11、 全程参展所占总面积
b. 举办国所占面积
c. 其他国家所占面积

国际比赛
12、 a. 比赛的组织和评奖规则是否发给AIPH秘书处及其会员组织?(第四章第1条)
b. 是否按照AIPH的规定成立名誉评审团?(第四章第2条)
c. 是否成立了技术评审顾问团?(第四章第2条)
d. 奖金总额是多少?(第五章第5条)
e. 提供给参展单位因植物自然损耗造成损失的补偿总金额是多少?(第五章第7条)
f. 是否支付了参展商应得的金额?

其他
12、a. 是否按AIPH的规定给参展商的补贴了运输费用?(第五章第2条)
b. 进口的参展植物的检疫是否安排在展区附近或展览现场进行?
c. 有多少国际参展单位在自己的展区设置了资料发放台?(第五章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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