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览会公约
发布时间:2009-07-14
《国际展览会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1)《公约》的制定
《国际展览会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协调和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建设性公约。最早由法国政府于1907年首先提出号召。1912年,德国政府响应并召集有关国家政府,开始为协调和管理世博会事务做准备。不少国家政府积极响应,纷纷表达了确立举办世博会规范的愿望。1912年柏林外交会议使得建立一个协调和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国际性公约成为可能。1920年,有关国家政府再次将制定公约之事提到议程。经过多年的努力,1928年11月22日,来自31个国家的代表在由法国政府召集的巴黎会议上,达成了《国际展览会公约》。
(2)《公约》的规定
《国际展览会公约》明确了举办世界博览会的目的:世界博览会是一种展示活动,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未来的前景。
《国际展览会公约》明确规定了世博会的分类,举办周期及参展者和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成立《国际展览会公约》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及其工作职能。
《国际展览会公约》同时规定,对世界上不发达国家的参展,主办国有义务在参展费用方面给予免费或优惠,并对部分不发达国家给予一定的资助,例如,除免费提供场地外,在展台设计、施工、布置和参展人员费用上给予补贴,从而让一些经济困难的国家也能参加世博会。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举办世博会中呈现出的不同问题,《国际展览会公约》在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1982年6月24日、1988年5月31日经多次修订,并以《修正案》形式增补,使《国际展览会公约》不断完善。
(3)《公约》的附件:《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物品进口的海关规章》(Customs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Articles by the Participants in an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1972年《国际展览会公约》修订时,增加了《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物品进口的海关规章》作为其附件,简称《海关附件》。《海关附件》确立了参展者进口货物“暂准进口”(temporary admission)的法律地位,即对于展示者的进口货物,主办国免征进口税,不受进口禁令或限制的管制,但必须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