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际展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准则
发布时间:2009-07-14
俄罗斯国际展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准则
(2004628-30克拉斯诺亚尔斯克通过)
 
一、 前言
本准则作为规范展览行业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标准。准则在公认的基础上,本着对展业同行,展览行业本身,参展商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制定,同样也是为了维护展览业和所有参与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准则作为展览业自我调控杠杆,即根据民主法治社会原则,在同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对照基础上,通过补充制定自律条例规范本行业。准则首先是作为一种自律手段,但同时也是国家审判部门和权力机关根据现行法律的备案参照办法。
本准则在自由市场经济原则基础上,权衡展业各方参与主体自身条件、维护诚信和有序竞争、尊重消费者(泛指参展商和参观人员)的选择而制定。
本准则作为国际展览协会纲领性文件。
 
二、 准则效力
任何展览单位均可自愿加入遵守本准则,无论其是否拥有本协会会籍,该组织全权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加入本准则表示该展览协会将执行准则里的相应规定。
加入与拒绝加入本准则不会受到来自展览行业同行,或其它经营主体,司法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歧视对待。
 
三、 名词术语解释(略)
 
四、 总章
4.1 展览主办单位在权利、道德及对同行和社会责任的原则上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
4.2 展览主办单位应致力于提高展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努力改善展览行业的总体形象,赢得民众,企业和国家的信任。
4.3 展览主办单位应使用一切方法提高展览服务的质量和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4 展览主办单位应关心保护公民,企业主体和国家的物质与知识产权。
4.5 展览主办单位应具备环保意识。
4.6 展览主办单位应为国家和各联邦主体积极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
4.7 展览主办单位应努力致力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敏感度,积极参与培训展览行业的专业人员。
 
五、展览主办单位间的协调原则
5.1 展览主办单位之间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互信任
-相互尊重
-遵守秩序
-在维护内部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保持透明度
-诚信原则
-拒绝恶性竞争
-公平有效的竞争
-履行合同义务
5.2 展览主办单位应遵循合理竞争,如:
5.2.1不允许使用其它展会注册的名称,标识和服务项目
5.2.2不允许使用直观视觉上或发音相似的展会名称
5.2.3应提前一年宣布展会举办日期,且全部的展览计划应在开展前的6个月公布。
5.2.4不允许举办同一主题的展会在那些已经因知名展会品牌而著称的城市里。
5.2.5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散布没有根据的,不准确的或者是捏造的假信息给其它展览主办单位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5.2.6不允许鼓动新闻媒体散布没有根据的,不准确的或者是捏造的假信息给其它展览主办单位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5.2.7在通过收购公司和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许可,特权和主办权利时应遵守现行的行业反垄断关于合并公司的相关规定。
5.2.8不允许使用任何手段强迫参展商和参观者拒绝出席其它展览单位举办的活动。
5.2.9不允许诱骗其它展览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
5.2.10不允许使用国家行政或者财政干预作为竞争手段
 
六、发布展会信息的原则与规定
6.1 应本着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加工整理展会信息,且符合良性竞争的原则。
6.2 展会信息不应同现行法律和本准则相关规定相悖,甚至影响到公众对展会行业的信任。
6.3.1诚信原则:
A) 展会信息不能含有失真的数据直接或间接误导消费者,这些信息包括:
- 展会主办方和国籍;
- 展会的排列届数,第一届展览日期或展期;
- 展会主题;
- 展会性质(综合类或专业类,针对大众或针对专业人士,,展览会或展销会等);
- 价格,免费或是以其它方式参展或参观;包含在租用展馆场地和门票费用内的服务项目清单;
- 产品或展会品牌的知识产权;
- 有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非官方组织,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或其它社会组织支持的展会;
- 展会本身和主办方获得的所有奖励,奖牌或奖状(其中展会获得的某个特定奖励不得被主办方用于其它展会的宣传);
- 能够给参展商和参观者提供的服务清单
B)展会信息若含有对比内容应在事实中立的基础上,并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
C)展会主办方不得使用虚假数据信息,人为夸大或者缩小各项数据指标。(例如把整个占地面积标注成为展场净面积,将参展商品品牌,展品或生产商算作参展商总数)
D)展会信息不应包括根据个人经验评估或陈旧数据(特指在上一届之前的数据),或者其它展会跟当前的展会没有直接关系的数据信息。
E)展会信息不应误导消费者。
6.3.2真实原则
A)展会信息中不应使用没有调查过的数据
B)展会信息中不应使用特定商品品牌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应的企业和单位来参展或得到他们的赞助。
6.3.3道德原则
A) 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时,展会信息中不应随意发表某人的看法(新闻媒体采访时除外)。
B)展会信息中不应使用诽谤诋毁或表示怀疑其它展会及其举办方的言论。
C)展会信息中应用信誉担保提供的所有展会信息不使用特定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主办方得到相应的企业和单位的支持。
七、准则执行的监督
7.1 签署该准则的展会主办方自行恪守上述道德规范
7.2 当展会主办方的行为或不作为被认定违反该准则,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展协道德委员会申诉。
7.3 展协道德委员会根据准则内的条例认定展会主办方违规实施。
7.4 道德法庭将违规裁定通知展会主办方,并提出改正意见。如果情况的以改善并未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和物质损失的,不会将违规事宜公布。如果当事双方仍然存有争议展协道德委员会将材料转交最高委员会审查,最高委员会的意见将是最终裁定不得更改。如展会主办方不执行最高委员会的裁决,展协道德委员会将材料转交给公共大会审查展会主办方的会籍,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公共大会的决议,展协道德委员会将移交此案至其它社会或国家机关审理。
7.5 存在争议的当事方不得在展协道德委员会和最高委员的仲裁决议出台前将事件经过公布于众。违反本条款视同于违反本准则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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