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展览协会关于展会自愿认证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14
俄罗斯展览协会关于展会自愿认证的有关规定
(公共统计选举委员会于200712月在圣彼得堡通过)
 
一、总章
1. 由于展览行业发展的需要,俄罗斯展览协会(以下简称“俄展协”)会员单位可通过书面的形式自愿向俄展协提交关于展览活动认证申请。
2. 已经获得自愿认证的展览活动将会被授予具有固定书信格式的认证书和由俄展协备案的专门标识。
3. 专门标识的提案必须经由俄展协全体会议多数出席会员投票通过。
4. 在展览活动批准后,俄展协全体会议将在下一次例会召开时给主办方颁发认证书。如果出现超过2-3个主办方,将统一颁发给所有主办方同一认证号。
 
二、相关要求
5. 俄展协的标识将授予那些在组织实施方面具有高水平、给本地区经济繁荣和外经贸关系的发展带来突出贡献的展览活动。
6. 如果某项展览活动能够两次以上满足下列要求中的任何两项,俄展协的标识将赋予此活动国际展会地位:
6.1 具有独立的展会名称
6.2 国外参展商不少于总数的10%(且展会场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6.3 展品符合展会主题,严格遵守展览时间和展期
6.4 展览活动的使用场地净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6.5 参展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
6.6 展位搭建严格遵照国际惯例
6.7 提供长期服务(商业活动,市场营销,相关服务,广告宣传等)
7. 如果其它展览活动能够两次以上满足上述要求中(除6.2)的任何两项,俄展协的标识将赋予此活动国际展会地位。
8. 展会独立标识认证时必须先通过基本数据审查。每隔2次展会活动举行一次例行审查。展会的展期为一年内两次,两次春季和两次秋季。
 
三、认证流程
9. 主办方(或几个主办方委托的代表)在定期展会举办前不少于3个月向俄展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用于自愿认证申请(复印件提交给常务委员会):
- 自愿认证申请书
- 最后两届展会的相关数据
- 审查报告(可选)
- 前两届展会目录
- 最后两届展会的基本参展条件
- 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
- 关于展会的照片图片(可选)
10. 委员会负责审批所有递交的申报展会材料,并从委员会或者俄展协指派专业人士考核展会。
 
四、重新认证
11. 由于下列原因展会品牌需要重新认证:
11.1展会各项数据指标连续两届下降(泛指季节性展会,即第一年春季至第二年春季第一年秋季至第二年秋季)
11.2 展会分流或同其他主办者的展会合并,或者在展会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
11.3 在展会标识失效的情况下
12展会重新认证流程参照本规定第5条至第八条
 
五、俄展协标识作废
13由于下列原因俄展协标识作废
13.1 在展会没有通过定期审查的情况下
13.2 在展会各项数据资料同认证书上不符的情况下
13.3 在主办方(或联合主办方)的要求下
 
六、俄展协标识没收
14 由于下列原因没收俄展协标示:
14.1 展会没有通过重新认证
14.2 变更展会所有者,且所有者非俄展协会员
14.3在主办方(或联合主办方)的要求下
 
七、展会申请人的义务
15 展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
15.1 为俄展协监督员支付考察展会的差旅费
15.2 根据俄展协公共大会每年确定的数额,以卢布计算,支付展会授权标识申报费用。
15.3 根据俄展协公共大会每年确定的数额,以卢布计算,支付俄展协的年刊《优秀展会》的广告宣传费用
15.4 每隔两届展会,在第三届展会后定期向委员会和俄展协执行理事会提交审计材料用于确认展会标识。
15.5 向委员会和俄展协执行理事会及时通报授权标识展会的一切变动(更改名称,举办日期等)
15.6 所有用于宣传的信息均为核实后的数据资料,同认证书等级内容相符。
16 主办方有权使用展会授权标识用于宣传或关于展会的各类信息当中。
八、俄展协的义务
17 俄展协义务如下:
17.1 为已通过认证和独立授权标识的展会活动做宣传
17.2 及时将俄展协相关规定的改变通报给认证展会所有者。
 
九、特别条款
18 展会活动在俄展协会员所有的场地举办,且主办单位非俄展协会员,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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