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I 统计标准和定义》
发布时间:2009-07-14
《UFI 统计标准和定义》
一、展览面积计算准则
每个组展商需提供并接受审核的数据为“总的净展览面积”,系指整个展览面积,包括由参展商占用的室内和室外面积。“总的净展览面积”也被称为“合同面积”,包括付费和非付费面积。它也包括分配给与展览主题直接相关的特别展出。
每个展览场地运营商需所提供的数据是“总的毛面积”,系指由场地运营商提供给组展商的总面积,或者包括通道面积在内的展览使用总面积。餐饮、办公室、仓储等用地不计入内。
当提及展览面积时,必须申明为“总的净面积”或“总的毛面积”。
二、参展商数量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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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也称“直接”参展商)
只计算“直接”参展商,主体参展商和联合参展商均被计算入内。主体参展商为那些直接与组展商签订合同的公司和组织。根据UFI标准或UFI认证展会的条件,只有直接参展商才能列入统计数据。
联合参展商指那些在某个主参展商的展位内参加展出的公司或组织,有自己的公司职员、产品和服务参加展出。联合参展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表现出来,如通过主体参展商或相关的联合机构报名参展,或通过展览会目录体现联合参展等。在集体参展的情况下,由集体参展的组织者租赁展位和支付参展费,展位由若干公司或组织共同使用,各自占用一定面积,各公司或组织成员以自身公司或组织的名义,展示其产品和服务。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此类参展商只被视作“被代表的公司”(也称“非直接”参展商),不计入参展商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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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表的公司(也称“间接”参展商)
被代表的公司指产品和服务在主体参展商或联合参展商的展位上展出,但没有自己的职员直接参展的公司和组织。被代表的公司不被计入参展商总数。
为避免混淆,必须申明参展商所属类别。
参展商国籍
参展商的国籍由参展公司/组织与组展商签订的合同上的地址决定。当地址与参展商真实国籍不符时,组展商以参展商自我申明的国籍为准,由组展商单方面申明的国籍无效。
当对参展商的国籍存有疑问时,参展公司或组织的总部应该申明分支机构代表其参展。
入场人次、参观人次和观众数量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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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时间段:观众计算应发生在展览正式开放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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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人次:指在展览正式开放期间进入展会现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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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次:展览入场总人次等于展览开放期间通过入口处的总人次。入场总人次等于出席总人数。出席总人次不能作为观众数报给UFI或以其它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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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人次:参观是指组展商和参展商所期望的市场诉求对象在展览正式开放期间凭入场证件进入展览现场的人的行为。
* 下列人群被计入“参观人次”:在展览现场购票者;在开展前购票并到场参观者;凭免费邀请函或优惠券入场并到场参观者;凭长期门票参观者;记者;每人每日只被统计一次。
*下列人群不被计入“参观人次”:场馆运营商和组展商的工作人员;服务供应商工作人员;参展公司/组织的工作人员;演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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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人数:观众指参观展览的人。不管参观多少次,只能作为一人被计入观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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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观:重复参观指第一次参观后的其它可以计算的参观次数。也只能一天之内被计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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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总人次(上述两条的附加条款):参观总人次等于观众总数加上重复参观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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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发布和UFI展览认证:UFI只接受与“参观人次”或“观众”有关的数据。必须通过上下文清楚地理解“参观人次”和“观众”两个定义。在声明、媒体和宣传材料中也应保持数据的真实性。
国内和国际观众的参观
根据观众的常住地决定观众国籍,并必须在观众注册表格上注明其国外地址。外国或国际参观系指来自于非展览举办地所在国的观众的参观行为。
如果不具备观众登记条件,组展商应征得UFI同意,对UFI认证的国际展览会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出外国观众的百分比。这种调查应由市场研究公司执行,并经独立审计公司证明。证明书中必须说明调查的抽样方法。
如果是面向公众开放的综合性展览,允许只把外国专业人士计入参观总数。每位外国观众最好通过登记系统来统计。
审计公司的证明书中必须对使用的统计方法予以确认。
(2)UFI展览会分类标准
A:综合性展览
A1:技术与消费品展览会
A2:技术展览会
A3:消费品博览会
B:专业性展会
B1:农业、林业、葡萄业及设备
B2:食品、餐馆和旅馆生意、烹调及设备
B3:纺织品、服装、鞋、皮制品、首饰及设备
B4:公共工程、建筑、装饰、扩建及设备
B5:装饰品、家庭用品、装修及设备
B6:健康、卫生、环境安全及设备
B7:交通、运输及设备
B8:信息、通讯、办公管理及设备
B9:运动、娱乐、休闲及设备
B10:工业、贸易、服务、技术及设备
C:消费展览会
C1:艺术品及古董
C2:地方综合性展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