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展品进口、出售、赠送埃及海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14
外国展品进口、出售、赠送埃及海关规定
一、展品进口
1. 展品运输
发运展品应注明展览会名称,运输提单上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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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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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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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
注:发货人可以把展品发给其代理、代表或展览会主办单位。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上面的3条之外,加注C/O。
2. 担保函
(1) 国家展团:由参展公司所在国驻埃及使馆提供一份担保函,保证不再出口的展品将交纳关税,并附上参展公司名单。担保函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在完税后由海关退回。
(2) 外国公司单独参展:外国参展商向海关提供一份保函,委托银行担保,担保函不退还,自受委托银行开始担保下列内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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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展品从港口到达展览场地至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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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纳关税售出展品的关税和相关费用
3.展品作为样品赠送
可赠送给在下列名册中登记的公司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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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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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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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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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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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名册
样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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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必须是作为生产项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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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必须在进口商经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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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样品,如果埃及药品机构说明是免费样品,允许进入埃及
4. 烈性酒和香烟的关税
参展商必须对所有进口的烈酒和香烟交纳关税。如果作为参展商自用,予以免税,但是必须出示由参展商所在国驻埃及使馆和埃及外交部认证的申请。
二、展品由埃及自由区运至展馆
1. 参展商向GOIEF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允许展品运至展览馆的批准函
(2) 展品发票
2. GOIEF向海关办公室出具函件,批准展品在交纳展品价值的1%后进入展馆。
3. 参展商须向海关提交一份银行担保函,金额与应交关税相等,由海关办公室与发票和商业事务部批准函一起审阅。
4. 参展商保证在展览会结束后,将未出售的展品运回自由区。
三、已完税的外国展品和展台装饰材料
1. 通常不允许已完税的外国展品展出,除非展览当局认定属必要情况。如果展出,参展商必须向GOIEF提交有关展品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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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标明展品名称、商标、内容的原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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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清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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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关税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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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装箱单,标明展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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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向GOIEF支付相当于展品价值1%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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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保留上述文件的第三联,在展览会结束时展品离开展馆时出示。
四、展品出售
1. 出售展品必须得到批准。经批准,可以在展馆出售消费类展品。
注* 批准出售的展品仅限于外国参展商的展品。
* 零售有一定的限制,不允许批发。
2、展品出售手续:
(1) 参展商向GOIEF申请获得直接出售展品限额,出具正式发票,发票上标明展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2) 限额度以租用展台面积每平方米300美元计算。
(3) 获得批准后,向GOIEF交纳发票面额的1%的金额。
(4) 交纳将出售展品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如果违反规定,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展品售价按照到岸价CIF+关税+税而定。
注*:不允许低报发票金额。
(6) 已售展品交纳关税。
(7) 未出售展品根据海关手续再出口。
五、购买外国展品手续
购买展品是参展商和进口商之间的行为,与GOIEF无关,进口商须向GOIEF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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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展品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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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有关表格,交纳发票面额的1%作为行政税
六、展品再出口
未出售展品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在担保函有效期(六个月)内再出口,超出有效期,展品将被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