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贸促展管(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办、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地海关,各驻外使领馆,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其他出国办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展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办函〔2000〕76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国展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出国展览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出国展览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出国展览计划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
三、出国展览组办单位应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展览组办资格。不具备组办资格的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名义组团出国从事展览活动。
四、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及参展人员的出国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出国展览名义申领护照的审核。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出国展品的监管和验放。出国展览组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海关对展品出境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借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办理展品报关手续。
六、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出国展团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与国内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特此通知。
贸促会 外交部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